洋河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03  洋河股份(00230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723,351,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4人,代表股份380,38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73人,代表股份1,103,738,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69人,代表股份178,176,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阚赢律师、张若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联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0,495,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4,934,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

1.02《选举钟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5,732,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80,171,196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

1.03《选举杨卫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42,0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80,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

1.04《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10,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49,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

1.05《选举陈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104,5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543,1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

1.06《选举郑步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1,611,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6,050,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

1.07《选举戴建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3,36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804,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

2.00《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聂尧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3,469,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907,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

2.03《选举毛凌霄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2,920,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7,35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

2.04《选举洪金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4,897,2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79,335,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5%。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联东先生、钟雨先生、杨卫国先生、王凯先生、陈军先生、郑步军先生、戴建兵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聂尧先生、路国平先生、毛凌霄先生、洪金明先生全部当选,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0《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林青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许有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92,211,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5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

3.03《选举马文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92,171,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610,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林青女士、许有恒先生、马文祥先生全部当选,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靳亚光先生、黄金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