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组成董 事会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基本原则
4.1 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
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4.2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 匹配;
4.3 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4.4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 机制挂钩。
5 管理机构
5.1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
5.2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 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5.3 公司党委与综合管理中心、财务资金中心等相关部 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具体实施。
6 薪酬结构及比例
6.1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以及货币福利等单元。
6.1.1 月度岗位工资固浮比为3:7,即固定工资占30%, 月度浮动绩效占70%,并与当月工作表现和经营业绩直接挂 钩;年度绩效基数调为0-6 个月工资,切实实现“业绩降、
薪酬降”的原则,年度绩效薪酬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最低降 至0;
6.1.2 福利补贴:包括法定福利和非法定公司福利,按 公司福利制度执行。
6.2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
7 薪酬标准
7.1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和贡献程度,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 平,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任务考 核等情况制定薪酬方案。
7.2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
8 薪酬计发
\[1 月度基本工资=月度岗位工资 \times 月度基本工资占比,\]
为岗位工资中月度固定发放部分,按月度出勤率核发。
\[8.2 月度绩效基数=月度岗位工资 \times 月度绩效占比。\]
8.3 月度绩效
季度内前两月绩效按标准的50%发放,季度内最后一个 月根据三个月的绩效考核成绩核算绩效,扣除已发金额后发 放剩余部分。
8.3.1 月度绩效核算公式
\[月度绩效=月度绩效基数 \times 公司业绩系数 \times 个人月度绩\]
效考核系数×调节系数
8.3.2 公司业绩系数依据当期公司业绩考核确定;调节 系数依据公司薪酬总额确定;个人月度绩效系数与公司月度 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挂钩,同时结合分管工作情况、月度综合 考评结果等确定。
8.4 年度绩效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年度绩效基数×
\[公司年度组织绩效考核系数 \times 业绩目标实现系数 \times 个人年\]
度绩效考核系数×公司绩效薪酬修正系数
8.4.1 公司年度组织绩效考核系数依据公司年度目标责 任书;业绩目标实现系数根据业绩目标实现情况确定;公司 绩效薪酬修正系数依据公司薪酬总额确定;个人年度绩效系 数则是根据公司目标责任书达成情况及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8.5 风险抵押金管理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将税前15%年度绩 效留作风险抵押金。
8.6 基本年薪按标准实行按月支付。
8.7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推行薪酬递延支 付机制,递延比例不低于绩效年薪标准的30%。
8.8 独立董事的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8.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
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分。
(3)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9 薪酬管理
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企业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把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 绩效薪酬部分或全部追回,停止支付所有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等收入。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或退休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10 附则
10.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0.2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