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4-055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东旭国际中心C座1006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共计207人,代表股份190,350,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8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48,83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1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4人,代表股份41,510,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3人,代表股份36,49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30,69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87%。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9,91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
反对票2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弃权票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36,0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4%;
反对票2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0%;
弃权票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关于补充审议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暨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9,67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1%;
反对票4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2%;
弃权票2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35,8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93%;
反对票4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9%;
弃权票2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关于公司融资事项展期暨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189,72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3%;
反对票4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4%;
弃权票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35,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8%;反对票4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2%;弃权票1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