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对于最近五年收到的交易所的关注函、问询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落实。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斌 季 红 张海霞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