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斌 季 红 张海霞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