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年8月2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9:15-15:
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1号楼13A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8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313,293,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1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8人,代表股份2,791,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1%。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91,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股份222,293,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99%。
2、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446,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296%;反对72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302%;弃权1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0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944,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9.6580%;反对721,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5.8393%;弃权1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50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048,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
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0.5564%;反对1,11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72%;弃权91,1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0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546,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5.4085%;反对1,119,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0889%;弃权12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50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景霄律师和刘珂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