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刘可夫、回声逾期未付股权转让款事项于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1、刘可夫、回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980万元及违约金(以1,9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2、刘可夫、回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3,000万元及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3、刘可夫、回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1,500
万元及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刘可夫、回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967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92,540元(已交纳),由刘可夫、回声负担368,4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