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威创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400253 证券简称:R威创1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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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八条 绩效考核期间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别重大事件,对考核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达成一致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期间的考核指标或调整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核程序: 1、考核期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述职报告,对考核期间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总经理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考评,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考核期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报告,对考核期内个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收到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以及初步考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应依据经内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照本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如内部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外部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存在差异的,公司将依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调整。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评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其结果计算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并进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得参与其自身绩效考核与薪酬决定的过程。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绩效考核期间结束前离职的,其绩效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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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改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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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严重失职、重大决策失误、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编制虚
假财务报表、关联交易未授权等行为;
(3) 因触犯行政法规、刑法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达信息
披露标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