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4  ST中利(002309)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有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

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