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程向红、王谭亮的监管函
关于对程向红、王谭亮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1 号
程向红、王谭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等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营业利润及资产占比分别为0.44%、45.28%和0.08%,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占比分别为0.08%和0.08%,2022年度虚减收入、营业利润占比分别为1.05%和0.62%。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直到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我所已于2024年5月22日就上述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程向红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王谭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