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