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集团”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一条
本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包括:
、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共计不超过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
人。
(四)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拟定的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持股计划。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收入、自筹资金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当按照适用法律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足额地将认购资金转入本持股计划指定的资金账户;若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认购本持股计划的权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出资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情况为准。
、本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涉及杠杆资金。
、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海大集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
亿元、不超过
亿元的自有资金以
元/股的回购价格上限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止2024年
月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779,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075%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46.81
元/股,最低价为
40.45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0,057,977.88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止本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公司股票数量为6,779,661股。
(三)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累计标的股票总数均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认购公司定增、配股、公开增发或发行可转债获得的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票,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以及因持有该等股票获得的股票分红和资本公积送转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3,546万元。股票来源于拟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
19.98
元/股,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的孰高者:
(
)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9.58
元的50%,为
19.79
元/股;(
)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9.95
元的50%,为
19.98
元/股。
按照本持股计划资金总额计算,本持股计划拟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的公司股票合计6,779,661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0.4075%
,受让股票的数量以实际受让结果为准。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归属期、业绩考核设置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个月。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也可按本持股计划草案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本持股计划拟展期,将按照本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比例
、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个月锁定期满,解锁权益数量为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个月锁定期满,解锁权益数量为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每个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上述敏感期是指: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适用法律对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持股计划根据锁定期分两期解锁归属,每个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在归属
期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每个归属期的归属时间、可出售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标的股票过户完成并公告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过户完成并公告之日起满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标的股票过户完成并公告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过户完成并公告之日起满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原则上,管理委员会应在每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时间内出售标的股票并根据本持股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收益分配顺序对持有人进行分配;但若为维护全体持有人利益,经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亦可适当延长归属时间。
(四)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持股计划在公司业绩达标时持有人最终权益分配比例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持有人所属业务单元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持股计划授予权益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公司饲料外销量的增量(A)进行考核。
考核期 | 考核指标 | 饲料外销量增量(A)万吨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考核期 | 2024年饲料外销量较2023年的增长量 | 320 | 240 | |
第二个考核期 | 完成其中一个指标 | 2025年饲料外销量较2024年的增长量 | 350 | 270 |
2025年饲料外销量较2023年的增长量 | 670 | 510 |
说明:
①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②上述“饲料外销量增量”指公司饲料产品对外销量的增长量(即不含公司内部养殖耗用的饲料增量)。
按照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各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度(X)(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2位小数)确定方法如下:
(1)当A≥Am时,X=100%;
(2)当An≤A<Am时,X=A/Am×100%;
(3) 当A<An时,X=0。
2、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
本持股计划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考核期,以年度设定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目标、内容、方法。持有人实际可分配收益与其所属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收益分配比例。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持有人各考核年度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个人关键绩效或PBC(Personal BusinessCommitment)个人绩效承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的持有人 | 绩效考核结果为D的持有人 | 绩效考核结果为D以下的持有人 |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An),持有人个人考核期所对应的收益份额需按所属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计算。
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及D以下时,不可分配的收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归公司所有。
、不同业绩考核结果的收益分配详见本持股计划草案第六章之“五、不同业绩考核结果的收益分配”。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持股计划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
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除分红权、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行使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
、按其持有的实际份额享有持股计划资产的相关权益。为免疑义,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公司股东大会的除分红权、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适用法律规定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维护其持有人资格;
、遵守本持股计划、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和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对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信息保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信息除外;
、承担适用法律、本管理办法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并实缴认购款项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若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产生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议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处理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持股计划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为免疑义,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除分红权、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和清算;
、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出现持有人份额被强制收回时,可以决定将强制收回的份额授予给其他适格员工,或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代持;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标的股票;
、授权管理委员会延长各归属期的归属时间;
、适用法律、本管理办法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或邮
寄、或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的时间、地点;
(
)会议的召开方式;
(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书面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持股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上有表决权持股计划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对本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持股计划的财产;
、不得挪用本持股计划资金;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
、不得擅自披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持股计划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按照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变动等;
、决定本持股计划份额的收回以及对应收益的分配安排;
、管理持有人名册,办理本持股计划份额的登记、变更及继承手续;
、按照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审议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等对应权益的分配;
、行使本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标的股票;
、在出现持有人份额被强制收回时,可以决定将强制收回的份额授予给其他适格员工,或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代持;
、决定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代表本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本持股计划及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除本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视频、传真、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如确定参与则需提交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权益的方式、参与公司融资等事项。本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的终止和延长
除非本持股计划已展期或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展期事宜需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持股计划权益的分配及处置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权益的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及其他权益归该持股计划的各持有人所有。锁定期结束后基于公司层面业绩、业务单元层面业绩、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对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考核,考核期为2024年度、2025年度。本持股计划每个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出售,先支付因本持股计划而发生的费用(如有),优先归还持有人出资,再按照持有人考核结果所确定的可分配收益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出售、分配时间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本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第十三条
本持股计划股份权益处置
(一) 本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的分红收益作为本持股计划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另有约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五)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六)本持股计划每个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标的股票。
(七)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内,持有人发生异动时,处理方式详见本持股计划草案第八章、二、7、8、9。
(八)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本持股计划草案未详细约定但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时间
本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在本持股计划各期锁定期届满并出售完毕相应标的股票后予以确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修订及解释本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持有人确定标准、持有人认购持股计划份额标准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认购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等事项;
(六)授权董事会
/公司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若有);
(七)若相关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变化情况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修订和完善;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适用法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
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如与适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持股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执行。若本持股计划与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因执行本持股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持股计划及/或《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