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新后)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25,000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攀枝花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公司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攀枝花川发龙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
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短期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