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3-061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8月28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709,853,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1,147,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18,706,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5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345,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84%;反对481,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8%;弃权2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5,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581%;反对481,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70%;弃权2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34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7%;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5%;弃权2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8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24%;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27%;弃权2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拟签署绿化管护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40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0%;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71%;弃权3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6,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704%;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27%;弃权3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8%。
关联股东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毛飞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485,932,282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297,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17%;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5%;弃权69,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38,0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017%;反对486,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27%;弃权69,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5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