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2018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2022年10月31日、2023年4月17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2018年、2020年,你公司虚构部分应收账款收回,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关联方登记管理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你公司关联方识别、登记管理不规范,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四、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截至2023年3月2日,你公司新增累计各类诉讼、仲裁已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三会运作及会议记录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你公司应全面梳理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