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
换。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 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
(五) 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等;
(六) 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七) 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管理业绩、决策进行审核、稽查,对被审计单位的业绩或目标、计划、程序和方针提出意见,并对管理业绩的效果表明意见,以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八)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 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业务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经营会议。第十七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八条 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 重要会议记录;
(九) 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
(二) 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或邮件回复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董事长批准审计人员有权予以紧急制止,并采取封存资料、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留取证据,汇报董事会;
(五)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公司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
供有关资料,以及打击报复公司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未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八) 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提请公司相关部门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计划:公司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公司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公司审计部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之日起,如对审计意见有异议,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公司审计部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的反馈意见后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与发送:公司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时发送给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执行:审计报告发送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据审计意见制定改善计划和措施,并落实执行。第二十八条 后续审计:公司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