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7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4)。
2025年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17层17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日海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日海智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本案责任人员,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