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为提高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条 舆情分类:
在公司舆情管理工作中,精准的舆情分级研判是有效应对舆情的关键。遵循“审慎判别、张弛有度”原则,综合事件传播内容、事件类别以及传播渠道等因素,将舆情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以便公司各部门能够依据不同级别舆情的特点,迅速、精准地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一般舆情:此级别的舆情信息通常是针对公司日常运营的客观工作建议、问题反馈,或是个别媒体发布的未经证实的新闻报道,且不涉及当下社会舆论热点与敏感话题。从事件类别来看,它仅与个别利益相关方有关,尚未对公司整体声誉产生影响。在传播途径上,多局限于地方性商业媒体、地方性生活网站等地方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或者是论坛、非认证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这类舆情传播范围较窄,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一般不会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较大舆情:这类舆情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具体,可能会对公众利益、公司正
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甚至损害公司品牌声誉,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但不涉及敏感性极高的舆论话题。从事件类别判断,舆情事件引发了部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对公司声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在传播渠道方面,除了地方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参与报道外,新媒体平台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意见领袖也参与其中,进一步扩大了舆情的传播范围。若不及时处理,随着信息的扩散,可能会吸引更多公众关注,导致舆情进一步升级,对公司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重大舆情:重大舆情所涉及的问题真实且严重,对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严重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直接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和声誉。从传播层面分析,中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一级页面或重点栏目参与报道,同时新媒体平台上多个意见领袖纷纷参与传播。中央级媒体的权威性和广泛影响力,加上新媒体意见领袖的传播推动,使得舆情迅速扩散,引发大量社会关注,热度持续上升,极有可能对公司造成全局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和投资者信心。特别重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对公司的影响极为严重,不仅对员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毁灭性打击,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类舆情往往源于公司的不当行为、违法违规操作或严重管理不善等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中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重点报道与新媒体平台上网民的集中讨论相互交织,形成热点或热搜事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扩散,引发广泛的社会讨论和舆论压力。这不仅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危机,还可能导致公司形象严重受损,在资本市场面临巨大压力,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品牌宣传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品牌宣传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第七条 公司品牌宣传部负责管理及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统一原则。在整个舆情处理过程中要有一个整体的系统,统一方针,统一行动,避免多种不同声音的出现,造成外界更大的猜疑和混乱。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在诚意、诚恳、诚实原则指导下,解答外界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不回避问题和错误。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授权:
一般舆情:客诉类、吐槽类等一般舆情,由主要责任部门联合品牌宣传部门负责处置,视舆情发展态势,保持关注。若舆情有发酵趋势,主要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品宣部、董事会办公室或舆情工作组报备处理。
较大舆情:由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处置,公司舆情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若舆情不能消除或有扩大迹象,需及时上报,视情况研判是否升级。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针对性的回应策略,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信息,引导舆论走向。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指导舆情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并督促舆情处置工作。品牌宣传部及董事会办公室依据舆情工作组要求,开展线上线下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信心。
特别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指导舆情处置工作,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汇报,并每日召开舆情形势研判会。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遵循舆情工作组的指示,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披露调查进展和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重塑公司形象。
舆情处理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方式:
1.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其他可采取的舆情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品牌宣传部负责人。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品牌宣传部负责人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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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