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后,认为:杨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杨威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杨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
独立董事: 牟小容 林瑞超 吴清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