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6人(代表股东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6,471,9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7.970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9,743,1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7.838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6,728,8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0.1325%。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6,728,85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0.1325%。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保函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66,471,9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6,728,85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借贷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66,470,7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1,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6,727,65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1,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吴锦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