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郑周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立特材”)于2023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中,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集团”)已于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公司股票6,304,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近日,公司收到久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李郑周先生出具的《关于合并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10月12日,久立集团及李郑周先生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771,8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久立集团、李郑周 |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镇西镇长生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12日 | |||
股票简称 | 久立特材 | 股票代码 | 002318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增持股数(万股) | 增持比例(%) |
A股 | 977.1850 | 1.00 | ||
合 计 | 977.1850 | 1.00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3965.0875 | 34.76 | 34851.8125 | 35.6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965.0875 | 34.76 | 34851.8125 | 35.67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李郑周 | 889.1445 | 0.91 | 979.6045 | 1.0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2.2861 | 0.23 | 244.9011 | 0.25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6.8584 | 0.68 | 734.7034 | 0.75 |
合计持有股份 | 34854.2320 | 35.67 | 35831.4170 | 36.6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4187.3736 | 34.99 | 35096.7136 | 35.92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6.8584 | 0.68 | 734.7034 | 0.75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 否□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7.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注:本次增持股份前,久立集团持有久立特材339,650,875股股份(其中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材3,542,802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34.76%;本次增持股份后,久立集团持有久立特材348,518,125股股份(其中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材3,542,802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35.67%。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