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会前,我们取得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符合现金分红监管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基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及完整性,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踩峰 何素英 吴遵杰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