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继续对外投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和了解本次筹划重组及继续投资基本情况,并查阅相关文件后,认为公司拟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继续对外投资事项,能够满足交易各方投资需求,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制定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次修订稿)》对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第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为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本次对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资料,并与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