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解,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资金需求及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