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成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签订《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书》,并与交易各方共同投资成立参股公司,我们认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对外投资成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素英:
张踩峰:
吴遵杰:
2023年9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