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
为了促进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