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发行的相关要求,为顺利进行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决定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分别经2023年5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9月20日,深交所出具《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20152号)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51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11月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本项目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2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首席合伙人:张恩军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43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6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86,273.58万元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61,308.25万元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236.42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12023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3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88.00万元
2023年度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221.1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客户主要集中行业:制造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罗曼,200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12月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7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卿,2009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7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时彦禄,201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11月开始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7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项目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本项目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一)变更情况
本次项目的审计机构变更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余东红、刘明学、阳高科;现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罗曼、陈卿。
(二)变更原因
根据发行的相关要求,为顺利进行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工作,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公司决定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
(三)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
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四、本项目聘任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审计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等资
料,认为公司已就更换专项审计机构事项与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发行的相关要求,为顺利进行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友好协商,决定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宜与前后任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三)监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发行的相关要求,为顺利进行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监事会同意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
五、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