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23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并以
5.32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21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字:
胡正良
黎青松
王宏斌
胡秀群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