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4 号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显示,2022年末你公司对江苏华英顺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顺昌”)存在其他应收款1,287.87万元,形成原因为你公司对华英顺昌提供担保,因相关债务未清偿而承担担保责任,华英顺昌原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2022年你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处置股权后,对华英顺昌的担保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该担保事项迟至2023年5月18日对外披露并于2023年6月3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问询函回复同时显示,截至2022年末你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尉氏县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新沂市华英顺昌养殖有限公司、成都华英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信阳宝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辰盛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应收款共计7,005.5万元,形成原因为提供财务资助。你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处置股权后,对上述公司的财务资助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迟至2023年5月18日对外披露并于2023年6月3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未就华英顺昌存续的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9条、第6.1.10
条、第6.3.1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