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票代码:002321股票简称:华英农业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英农业股票代码:002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一致行动人):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1502室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一致行动人):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六林村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一致行动人):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公司控股股东鼎新兴华解散清算,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英农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英农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履行信阳市财政局备案手续、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如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等。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4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章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0
第六章其他重要事项 ...... 21
第七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2
第八章备查文件 ...... 2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4
第一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华英农业、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许水均、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鼎新兴华解散清算,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 |
| 鼎新兴华 | 指 | 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广汉东兴 | 指 | 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 杭州兴增 | 指 |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信阳产投 | 指 | 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
| 姓名 | 许水均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121195806****** |
| 住所 |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鼎新兴华
1.鼎新兴华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1502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认缴出资额 | 7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00MA9KLYQD0X |
| 成立时间 | 2021-12-23 |
| 经营期限 | 2021-12-23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1502室 |
2.鼎新兴华的合伙人信息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杭州兴增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4085% |
| 广汉东兴 | 有限合伙人 | 20,000 | 28.1690% |
| 信阳产投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0.4225% |
3.鼎新兴华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 许水均 | 男 | 执行合伙事务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河南省信阳市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汉东兴
1.广汉东兴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六林村 |
| 法定代表人 | 许水均 |
| 注册资本 | 26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17978792774 |
| 成立时间 | 2007-02-13 |
| 经营期限 | 2007-02-13至无固定期限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羽绒制品、羽毛、床上用品、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六林村 |
| 股权结构 | 许水均先生持有广汉东兴67%的股份,为广汉东兴实际控制人;张勇先生持有广汉东兴18%的股份;陈尧华持有广汉东兴15%的股份。 |
2.广汉东兴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 许水均 | 男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中国 | 河南省信阳市 | 无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杭州兴增
1.杭州兴增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杭州东合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第00010515号房权证1幢) |
| 法定代表人 | 许水均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MA7GRRY79N |
| 成立时间 | 2022-02-16 |
| 经营期限 | 2022-02-16至2052-02-15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品牌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销售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 |
| 股权结构 | 许水均先生持有杭州兴增67%的股份,为杭州兴增实际控制人;张勇先生持有杭州兴增18%的股份;陈尧华持有杭州兴增15%的股份。 |
2.杭州兴增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 许水均 | 男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河南省信阳市 | 无 |
| 陈尧华 | 男 | 监事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无 |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鼎新兴华作为产业投资人,于2021年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参与公司司法重整,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鼎新兴华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兴增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广汉东兴、信阳产投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杭州兴增与广汉东兴均受许水均先生控制,许水均先生为鼎新兴华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股权关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新兴华、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均属于独立运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新兴华、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均受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鼎新兴华、广汉东兴、杭州兴增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因鼎新兴华解散清算,并将其持有的华英农业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612,950股股份,控股股东鼎新兴华持有公司511,893,617股股份,二者合计持有518,506,56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31%,许水均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鼎新兴华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杭州兴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0.34%;广汉东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6.76%;信阳产投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
16.9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鼎新兴华、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24.31%下降至7.41%,许水均先生将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鼎新兴华 | 511,893,617 | 24.00% | 0 | 0 |
| 许水均 | 6,612,950 | 0.31% | 6,612,950 | 0.31% |
| 杭州兴增 | 0 | 0 | 7,209,769 | 0.34% |
| 广汉东兴 | 0 | 0 | 144,195,385 | 6.76% |
| 许水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518,506,567 | 24.31% | 158,018,104 | 7.41% |
| 信阳产投 | 0 | 0 | 360,488,463 | 16.90% |
| 信阳华信 | 104,635,762 | 4.91% | 104,635,762 | 4.91% |
| 信阳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 104,635,762 | 4.91% | 465,124,225 | 21.81% |
注:1.2026年4月9日,信阳产投与持有公司4.91%股份的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阳华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自鼎新兴华解散且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至信阳产投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信阳华信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与信阳产投保持一致行动,以巩固信阳产投的控股股东地位;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信阳产投100%股份,信阳市财政局持有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100%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最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鼎新兴华变更为信阳产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许水均先生变更为信阳市财政局。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鼎新兴华、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系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破产债权处置而取得的公司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由25.17%下降至
7.6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根据2026年4月9日《鼎新兴华合伙人会议决议》,鼎新兴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鼎新兴华解散,届时其所持华英农业股份将原则上按各合伙人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占鼎新兴华总出资额比例 | 清算分配上市公司股份数 | 清算分配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1 | 信阳产投 | 70.4225% | 360,488,463 | 16.90% |
| 2 | 杭州兴增 | 1.4085% | 7,209,769 | 0.34% |
| 3 | 广汉东兴 | 28.1690% | 144,195,385 | 6.76% |
| 合计 | 100.00% | 511,893,617 | 24.00% | |
注:各合伙人最终分配的财产以各方签署的清算分配协议约定为准;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以过户登记数据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鼎新兴华合伙决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签署主体鼎新兴华普通合伙人: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鼎新兴华有限合伙人: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鼎新兴华有限合伙人: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2)签署时间鼎新兴华于2026年4月9日在华英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共3名,代表合伙企业100%的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形成《鼎新兴华合伙决议》。
2.《鼎新兴华合伙决议》的主要条款“一、经全体合伙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解散。
二、决定由全体合伙人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产投”)、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东兴”)、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兴增”)共同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三、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四、就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按照各合伙人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占鼎新兴华总出资额比例 | 清算分配上市公司股份数 | 清算分配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1 | 信阳产投 | 70.4225% | 360,488,463 | 16.90% |
| 2 | 杭州兴增 | 1.4085% | 7,209,769 | 0.34% |
| 3 | 广汉东兴 | 28.169% | 144,195,385 | 6.76% |
| 合计 | 100.00% | 511,893,617 | 24.00% | |
注:各合伙人最终分配的财产以各方签署的清算分配协议约定为准。
五、在合伙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前,与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决策、处理方式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杭州兴增仍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
六、合伙企业存续及清算、注销期间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合伙企业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盖章。
八、授权清算人办理合伙企业上述注销的工商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除相关税费以外的其他需支付的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税费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已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被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被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最近3年无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六)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批准程序。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包括:
1、信阳产投已履行向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报批的程序,并于2026年3月16日取得《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鼎新兴华解散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2、2026年4月9日,鼎新兴华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解散清算并拟将其名下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至各合伙人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履行信阳市财政局备案手续;
2、本次权益变动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3、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4、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最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鼎新兴华变更为信阳产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许水均先生变更为信阳市财政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信阳产投、信阳市财政局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其具备收购人的资格条件,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等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方将继续切实履行有关责任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形成的正常经营性业务往来以及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广汉东兴及杭州兴增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承诺人(许水均先生、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称“承诺人”)不可变更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后60个月内:
1、承诺人认可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认可信阳市财政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人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承诺人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干预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承诺人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4、若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共用减持额度分配事宜的同意书
信阳产投、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已出具《关于共用减持额度分配事宜的同意书》,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英农业,股票代码:002321,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32,890,071股。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解散清算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给全体合伙人,届时,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360,488,4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0%,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7,209,7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4%、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144,195,3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后,承诺人(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合称“承诺人”)将持续共同遵守关于控
股股东减持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
4、在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将前述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减持后,由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享有全部减持额度。在上述共用减持额度范围内,承诺人同意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 主体 | 共用额度占比 |
| 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0 |
|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7621% |
| 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95.2379% |
| 合计 | 100% |
”
(三)关于限价减持的承诺函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兴增、广汉东兴基于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并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考虑,已出具《关于限价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英农业,股票代码:002321,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32,890,071股。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解散清算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给全体合伙人,届时,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360,488,46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0%,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7,209,7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4%、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144,195,3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6%。
3、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维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考虑,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至承诺人名下之日起24个月内,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价不低于2.5元/股(含2.5元/股),即股价低于2.5元/股(含2.5元/股)时不披露相关减持预披露公告;股价高于2.5元/股且已披露相关减持预披露公告后,每股减持价格不低于2.5元(含2.5元)。
(2)上述股份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第五章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华英农业股份的情况。
第六章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许水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水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水均
日期:2026年4月10日
第八章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鼎新兴华合伙人会议决议;
5.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
6.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华英农业证券部
2.联系人:牛宇
3.电话:0376-31199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 |
| 股票简称 | 华英农业 | 股票代码 | 00232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 | 许水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注册地 | 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企业服务广场办公楼1502室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 | 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六林村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名称 | 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杭州东合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第00010515号房权证1幢)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鼎新兴华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许水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鼎新兴华解散清算,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612,950股持股比例:0.31%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11,893,617股持股比例:24%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 | ||
| 持股比例:0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3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612,950股持股比例:0.31%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44,195,385股持股比例:6.76%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209,769股持股比例:0.3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由24.31%下降至7.4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2026年4月9日签署《鼎新兴华合伙人会议决议》。变动方式:非交易过户。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见本报告“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之“六、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相关内容 |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水均
日期:2026年4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许水均
日期:2026年4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水均
日期:2026年4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水均
日期: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