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0 号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3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你公司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该《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
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周方洁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一世纪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民嘉业作为你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你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你公司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你公司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7.3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方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收购人中民嘉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第2.3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陈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