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代码:002322 |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 公告编号:2024-056 |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股份145,346,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55%(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股份总数为363,135,570股,系公司总股本379,147,970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6,012,400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27,794,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1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7,552,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7,552,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17,552,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6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4%;
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467,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6%;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3%;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1%。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45,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
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451,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46%;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7%;
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7%。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浏律师、李明健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