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9  普利特(00232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3-09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

4、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对以下内容逐项表决: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63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本次回购,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35,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70,97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用途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执行、修改、递交、呈报、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并进行相关申报;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6)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