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9证券代码:400241 证券简称:洪涛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6年6月26日生效日期:2026年6月26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
| 刘年新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 |
| 侯春伟、SU YI(苏毅)、李福华等三人 | 董监高 | 时任董监高人员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系对公司2023年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洪涛股份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1月中下旬,经公司财务部测算及年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复核,洪涛股份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如果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则亏损约14亿元。2024年1月31日,洪涛股份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2024年4月30日,洪涛股份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4.04亿元。在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期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金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洪涛股份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年新时任洪涛股份董事长,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却批准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直接导致相关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虚假;侯春伟时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SUYI(苏毅)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却同意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二人均未勤勉尽责;李福华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测算2023年度净利润预计亏损约10亿元,建议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8.5亿元至15亿元,却在事后同意业绩预告披露为预计亏损3.5亿元至6.5亿元,未勤勉尽责;四人均系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局决定:
一、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SU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针对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侯春伟、SUYI(苏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四)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刘年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SUYI(苏毅)给予警告,并处以95万元罚款;
(四)对侯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五)对李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积极消除对公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积极消除对公司财务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