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3:关于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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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事由是该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曹刚、郑崇勤、魏文杰、邓艳婷、宋耐敏、毛 建兵、金俊学、楚杰、李师聪、张健豪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6)粤03 破申58 号、(2026)粤 03 破申72 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核心内容
1、确认申请人曹刚、郑崇勤、魏文杰、邓艳婷、宋耐敏、毛建兵、 金俊学、楚杰、李师聪、张健豪对深圳洪涛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曹刚、郑崇勤、魏文杰、邓艳婷、宋耐敏、毛建兵、金俊 学、楚杰、李师聪、张健豪对被申请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 破产清算申请。
3、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被申请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的应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公司依规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的应收账款为2,245,683,994.11 元,总资 产为6,209,782,063.75 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为442,842,368.70 元,归 母每股净资产为0.25 元,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未构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质要件,也未触发破产清算的法定标准。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持续经营四十多年的建工领域大型集 团公司,在主体工程建设、装修装饰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很强的 科技实力和创造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占有率名列全国前茅。洪涛股份 作为深圳第一家、全国第二家建筑装饰行业上市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 的影响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全牌照建设类资质,是建筑装饰行业著名
品牌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获得38 项鲁班奖,160 多项国家装饰金奖。 公司凭借雄厚的综合实力、优秀的企业发展业绩、卓越的品牌影响力、领 先的创新能力及突出的社会责任贡献,多次荣登深圳企业500 强榜单。公 司未来依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曹刚等十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是其基本权利,法院依据情况受理破产清算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目前公司正常运转,尽管因为受行业大环境影响,公司暂时处于流动 性不足,但是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自救,从未放弃,也从未把不稳定因素 推向社会,相反公司一直在积极催收应收账款,积极应对诉讼,同时,设 法拓展业务和新的投资方向,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公司管理层和广大投资 者一起,为洪涛股份坚守和突破。
但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疑将影响公司的自救。为保护投资者和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决定依法按《民事裁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积极配合深圳中院的审理工作,并在此过程中积极寻求破产清算转 司法重整的新途径,坚守和保护洪涛品牌不倒。
四、风险提示
上述民事裁定书是深圳中院仅裁定受理申请人曹刚等十人提出的破 产清算申请,并非进入破产清算的正式程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 到深圳中院裁定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文书,也未收到法院关 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及关于后续的程序要求或决定的法律文书, 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深圳中院的相关工作。
鉴于此,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深圳中院受理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事 项,后续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正式破产清算程序、选定管理人、债权申 报以及是否从破产清算转司法重整等事项,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6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