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1047号
关于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林国芳,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龚 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9月28日,富安娜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以全票审议通过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3年9月29日,富安娜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称,富安娜前述决议内容表述有误,关联董事已回避该等表决事项并计入回避票数。同日富安娜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亦存在前述相同错误,并于当日披露更正公告,称因工作人员疏忽上传了错误版本的法律意见书,并更正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相关内容。前述疏漏错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富安娜于2023年9月7日披露的《更正公告》称,2023年8月25日披露的《综合授信暨对外担保公告》中对外担保总额有误。富安娜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称,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限制性股票数量披露有误。
富安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富安娜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富安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富安娜董事会秘书龚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
2.1.2条、第4.4.2条的规定,对富安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董事会秘书龚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