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监测,规范舆情处理流程,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因各类舆情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的同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信息收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借助专业舆情监测机构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和研判评估舆情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六条 舆情监测是指通过对社交媒体、新闻媒体、其他公共信息平台等的监测,了解公众对特定话题的讨论和观点,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进行预测和预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九条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回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回应由公司董事长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
1.调查了解舆情对应事项的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的范围;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减少误读误判;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向网信办举报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舆情处置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对舆情的发生、传播
和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知情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