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2月24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上午9:15至2025年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0人,代表300名股东,代表股份224,157,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93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5名股东,代表股份220,37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5人,代表股份3,778,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6人,代表296名股东,代表股份3,953,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5人,代表股份3,778,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1)总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1.01 | 关于选举黄嘉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7,347 | 98.7019% | 是 |
1.02 | 关于选举何海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5,481 | 98.7010% | 是 |
1.03 | 关于选举王鹤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2,478 | 98.6997% | 是 |
1.04 | 关于选举黄俊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4,382 | 98.7006% | 是 |
1.05 | 关于选举滕翠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4,383 | 98.7006% | 是 |
1.06 | 关于选举王婉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6,388 | 98.7014% | 是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01 | 关于选举黄嘉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8,639 | 21.9715% |
1.02 | 关于选举何海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6,773 | 21.9243% |
1.03 | 关于选举王鹤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3,770 | 21.8483% |
1.04 | 关于选举黄俊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5,674 | 21.8965% |
1.05 | 关于选举滕翠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5,675 | 21.8965% |
1.06 | 关于选举王婉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7,680 | 21.9472% |
表决结果:黄嘉棣先生、何海晏先生、王鹤飞先生、黄俊翔先生、滕翠金女士、王婉芳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1)总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2.01 | 关于选举周百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7,359 | 98.7019% | 是 |
2.02 | 关于选举许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2,358 | 98.6996% | 是 |
2.03 | 关于选举陈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1,244,358 | 98.7005% | 是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1 | 关于选举周百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8,651 | 21.9718% |
2.02 | 关于选举许春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3,650 | 21.8453% |
2.03 | 关于选举陈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65,650 | 21.8959% |
表决结果:周百灵女士、许春明先生、陈亮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1)总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3.01 | 关于选举石爱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21,247,393 | 98.7019% | 是 |
3.02 | 关于选举黄升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21,244,358 | 98.7005% | 是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1 | 关于选举石爱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868,685 | 21.9727% |
3.02 | 关于选举黄升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865,650 | 21.8959% |
表决结果:石爱萍女士、黄升群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陈宝红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4.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507,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2%;反对1,439,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4%;弃权209,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803%;反对1,439,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05%;弃权209,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9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31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4%;反对631,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8%;弃权208,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3,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04%;反对631,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9783%;弃权208,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耿玲玉、柴玲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