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6-04-11  皇氏集团(002329)公司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皇氏集团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层1102室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第七节备查文件--------------------------------------------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皇氏集团、上市公司、公司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嘉棣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胜翔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皇氏集团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279,430股。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层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梁戈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4725996D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5年4月28日
经营期限2005年4月28日至2035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礼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建筑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富泰合景科技有限公司占比100%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层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联系方式010-6336777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胜翔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公司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梁戈董事长中国北京
杨丹总经理中国北京
杨宏森财务总监中国北京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26年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皇氏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皇氏集团48,279,4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并签订《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00.00%48,279,435.8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48,279,435.8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四、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嘉棣先生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4月10日在北京签订:

甲方(出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股份转让标的

1.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48,279,430股皇氏集团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其转让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1.2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若标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已取得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转让函。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2.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3元/股,该价格不低于深交所规定的协议转让价格下限。

2.2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80,082,273.9元(大写:壹亿捌仟零捌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3.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定金。该定金在乙方支付尾款时,自动转为转让款的一部分。

3.2甲乙双方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5,000万元。

3.3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并取得股份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让总价款的人民币20,082,273.9元)。

第四条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4.1本协议签订且甲方收到本协议3.1条约定的款项后的次1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材料审核。

4.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且甲方收到本协议3.2条相关款项后的次1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5.1.2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5.1.3向乙方如实披露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4积极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1.5若甲方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并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5.2.2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具备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

5.2.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5.2.4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5.2.5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配合目标公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2.6在标的股份锁定期内,妥善持有标的股份,不得通过任何变相方式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发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6.1在乙方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8%的股份后,甲方将进行董事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9席中的1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6.2乙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将利用自身产业资源、渠道优势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强化上市公司奶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系统性注入销售渠道与市场营销两大核心能力。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签订本协议是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7.2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目的合法,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3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7.4乙方承诺,自本协议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仍应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

8.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30_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8.3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该等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皇氏集团股份,不存在所持有的皇氏集团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皇氏集团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戈2026年4月1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层1102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48,279,430股持股比例:5.80%变动数量:48,279,430股变动比例:5.8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以下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胜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戈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