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03  科华数据(002335)公司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9,267,989.96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华数据”)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4)京02民初108号

(二)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石军

原告二:北京云聚天 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三: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被告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三原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股票减值损失 108,724,862.6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三原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股票分红迟延到账利息损失 543,127.3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其承诺担保范围内对第一、二项诉求赔偿损失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共计:109,267,989.96元。

(三)《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及理由

2021年12月,被告一科华数据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原告一石军、原告二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聚天下”)、原告三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道投资”)等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共计约5.56亿元,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被告一科华数据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京02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石军名下持有的科华数据股票(7,974,235股)等财产。2022年1月10日,科华数据以石军等人违反服务期限承诺、竞业限制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一案,请求法院判令石军、云聚天下、达道投资等5人赔偿损失、返还石军名下全部股票、返还石军名下股票获得分红款等,诉讼请求金额共计约5.56亿元。法院于2023年4月3日对该案作出(2022)京02民初10号一审判决,后科华数据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京民终505号二审判决,驳回科华数据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期间,三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一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也曾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均未果。一审判决生效后,石军等人为尽快解冻股票及银行存款资金,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后经石军等人申请,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京02民初10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2021)京02财保292号保全裁定对石军、云聚天下、达道投资等人采取的保全措施。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天地祥云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于2023年12月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石军名下股票轮候冻结。石军向大兴区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解除对石军名下股票及存款的冻结,天地祥云于2024年1月18日撤回起诉,2024年1月25日石军名下被冻结的股票解冻。原告石军、云聚天下、达道投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之规定,科华数据应该赔偿石军、云聚天下、达道投资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前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当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说明

除上述案件相关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