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400274 证券简称:人人乐3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现场会议地点:主会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旭联商务中心5楼公司会议室,分会场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文化大厦20楼西安公司会议室。主会场与分会场同步召开、统一表决、统一计票,股东及授权代表可选择任一现场地点参会。
3.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 √电子通讯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宏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现场会议地点:主会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旭联商务中心5楼公司会议室,分会场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文化大厦20楼西安公司会议室。主会场与分会场同步召开、统一表决、统一计票,股东及授权代表可选择任一现场地点参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告编号:2026-032332,882,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2,767,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3%。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5人; 0 0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议案内容:
3.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332,768,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1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不适用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332,768,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1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由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5,347,814.84元,公司合并报表的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011,728,397.38元,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适用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不适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332,768,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11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不适用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不适用议案序号
|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2.00 |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800 | 0.70% | 113,900 | 99.3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帅萍律师、陈彦锟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1、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