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2022年度,公司除为关联企业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1,575万元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也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违规对外担保。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1,083,327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数额累计为1,081,752万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8.61%,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
二、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
风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对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了制度规范,并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2、《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同时,对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也比较明确。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良好,适当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相匹配的,是合理的,有利于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更好的回报公众投资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有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因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鑫汇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福安国隆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性往来,占用资金976.90万元。
六、关于2022年度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内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公司《产业链股权(含证券类战略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司已制定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将持有的欧科亿股票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由证金公司负责偿还。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金融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安全性较高。公司通过参与该项业务,可以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