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万吨镍/年)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与CAHAYA JAYA INVESTMENT PTE.LTD.、伟明(新加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璞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印尼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年产2.0万金属吨新能源用镍原料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实现海外项目管理中核心工程人才、核心技术人才与核心管理人才的稳定性,确保海外项目稳步推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海外项目人才与项目建设的捆绑,有利于推动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
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与部分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调整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与福安国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将满足福安国隆对磷酸铁锂等相关产品的需求,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