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格林美(002340)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164,831万元,除公司为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360万元、为福安国隆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539万元、为湖北洋丰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0,500万元、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5,119万元担保之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