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宋巍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宋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二、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新展国际、格林美新加坡与MBM下属全资子公司PT Sulawesi Industri Parama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利县的IMIP园区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厂,通过引进关联方团队投资参与海外镍资源项目管理,实施项目人才与项目建设的捆绑,有利于推进海外项目有效进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稳定海外工作团队,更好地推进海外镍资源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