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3-09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王敏女士
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王敏女士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549,25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67,961,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81,29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81,291,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81,29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35,586,557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46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327,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18%;反对9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71%;
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367,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632%;反对9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28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767,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912%;反对10,48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80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1030%;反对10,484,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89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张娟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