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7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20.5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8元/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4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同意向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20.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18元/股。
4、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77 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0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0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00% |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近年来,公司形成了“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材料制造”的双轨驱动主营业务模式,2021年至2023年,公司新能源材料制造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1.13%、74.16%、75.23%,城市矿山开采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87%、
25.84%、24.77%。根据中汽协披露数据,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352.1万
辆,同比增长近160%,渗透率为13%;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688.7万辆,同比增长超过90%,渗透率为26%;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949.5万辆,同比增长近38%,渗透率超过31%。根据乘联会披露数据,2021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623万辆,同比增长接近120%,渗透率超过8%;2022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031万辆,同比增长超60%,渗透率为13%;2023年世界新能源汽车销量1,428万辆,同比增速降至不足40%,渗透率达到16%。根据BloombergNEF预测,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新能源汽车年化增速放缓至22%。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增长速度呈现放缓趋势,但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仍然继续平稳运行,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结合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 | |
触发值(An) | 目标值(Am) | |||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 2024年 | 2024年营业收入值达到313.50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值达到418.00亿元 |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 (A): 1.A<An,X=0; 2.A=An,X=75%; 3.An<A<Am, X=A/Am*100%; 4.A≥Am,X=100% |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 2025年 | 2024-2025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657.00亿元 | 2024-2025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876.00亿元 | |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 2026年 | 2024-2026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1,035.00亿元 | 2024-2026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达到1,380.0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在满足上
述要求下,激励对象需争当奋斗者,主动作为,完成目标,做出贡献。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动态考评规则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及A-、B+、B和B以下四个考核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按下表确定:
考核等级 | A及A- | B+ | B | B以下 |
解除限售系数(Y) | 100% | 100% | 7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Y)。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内部通知及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4、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17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1名调整为177名,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权益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日:2024年9月27日。
(四)授予价格:每股3.18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7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20.5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513,129.1557万股的0.18%。
(六)本次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人员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领军人才、尖刀人才、创新人物及领军管理人物(34人) | 彭亚光 | 创新人物、副总经理 | 8.00 | 0.8691% | 0.0016% |
2 | 陈玉君 | 创新人物、总经理助理 | 10.00 | 1.0864% | 0.0019% | |
3 | 马 琳 | 领军人才、总经理助理 | 10.00 | 1.0864% | 0.0019% | |
4 | 李 聪 | 领军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5 | 金国泉 | 领军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6 | 雷 杰 | 领军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7 | 华文超 | 领军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8 | 何 锐 | 领军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9 | 王 毅 | 创新人物 | 35.00 | 3.8023% | 0.0068% | |
10 | 李玉华 | 创新人物 | 10.00 | 1.0864% | 0.0019% | |
11 | 史齐勇 | 创新人物 | 5.00 | 0.5432% | 0.0010% | |
12 | 王 强 | 副总经理 | 5.00 | 0.5432% | 0.0010% | |
13 | 王雅宁 | 尖刀人才 | 20.00 | 2.1727% | 0.0039% | |
14 | 杨 健 | 尖刀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15 | 李宏晖 | 尖刀人才 | 15.00 | 1.6295% | 0.0029% | |
16 | 孙召建 | 尖刀人才 | 20.00 | 2.1727% | 0.0039% | |
17 | 何 阳 | 尖刀人才、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 25.00 | 2.7159% | 0.0049% | |
18 | 赵 双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19 | 刘 海 | 尖刀人才 | 20.00 | 2.1727% | 0.0039% | |
20 | 王 俊 | 尖刀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21 | 施 杨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22 | 刘 维 | 尖刀人才 | 20.00 | 2.1727% | 0.0039% | |
23 | 曾 勇 | 尖刀人才 | 8.00 | 0.8691% | 0.0016% | |
24 | RIZKY WANALDI | 尖刀人才 | 6.00 | 0.6518% | 0.0012% | |
25 | 付明波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26 | 别传玉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27 | 崔 涛 | 尖刀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28 | 王登登 | 尖刀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29 | 严小东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30 | 赖 浚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31 | 薛晓斐 | 尖刀人才 | 10.00 | 1.0864% | 0.0019% | |
32 | 张文艳 | 尖刀人才 | 5.00 | 0.5432% | 0.0010% | |
33 | 向圣萍 | 尖刀人才 | 1.00 | 0.1086% | 0.0002% | |
34 | 徐 鑫 | 尖刀人才 | 3.00 | 0.3259% | 0.0006% | |
35 | 外籍青年骨干人才(5人) | EVAN WAHYU KRISTIYANTO | 青年骨干人才 | 1.00 | 0.1086% | 0.0002% |
36 | ELLIN VICTORIA | 青年骨干人才 | 6.00 | 0.6518% | 0.0012% | |
37 | PIYAN RAHMADI | 青年骨干人才 | 1.00 | 0.1086% | 0.0002% | |
38 | ANDI SYAPUTRA HASIBUAN | 青年骨干人才 | 6.00 | 0.6518% | 0.0012% | |
39 | SHANTY VICARIO AGNES NABABAN | 青年骨干人才 | 1.50 | 0.1630% | 0.0003% | |
42 | 其他青年骨干人才(49人) | 216.50 | 23.5198% | 0.0422% | ||
43 | 出海员工(39人) | 171.00 | 18.5769% | 0.0333% | ||
44 |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50人) | 171.50 | 18.6312% | 0.0334% | ||
合计 | 920.50 | 100.0000% | 0.1794% |
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9月27日,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测算得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涉及公司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监事会意见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9,205,000 | 3,092.88 | 483.26 | 1,662.42 | 715.23 | 231.97 |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4年9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格林美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格林美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本次授予的登记等事项。
十、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