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新纶新材(002341)公司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5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至2024年2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186,721,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0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185,27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445,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477,7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95%;反对243,60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78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1460%;反对243,60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54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86,477,7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95%;反对243,60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1,78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1460%;反对243,60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540%;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