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4附件一:公司担保逾期涉诉情况
序号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是否涉及诉讼 | 案号 | 涉诉金额(单位:万元) | 诉讼(仲裁)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前次披露日期 |
1 | 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02执恢304号(2021)苏0402民初766号 | 4,232.0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3年8月30日 |
2 | 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12民初5174号 | 5,054.6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生效。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49,800,000元及利息447,931.4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侯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昕以与被告侯毅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24年5月25日 |
3 | 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是 | (2023)苏0591民初6535号 | 3,572.37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生效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借款本金3516万元及至2023年5月24日的利息337,536元,以及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的罚息及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对被告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121元,由被告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毅负担224,288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负担1,833元。 | 2024年4月30日 |
4 | 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3)苏0402民初7459号(2024)苏0412执6059号 | 7,888.2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4月30日 |
5 | 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04执1612号(2023)苏0404民初5583号 | 3,607.0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终本 | 2023年8月30日 |
6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是 | (2023)苏0591民初6531号 | 2,501.10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生效 | 2024年4月30日 |
7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02执3661号(2024)苏0402民初2965号 | 7,905.5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5月13日 |
8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02执2373号(2021)苏0402民初767号(2021)苏0402民初768号 | 4,460.0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3年8月30日 |
9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02执2241号(2024)苏0402民初1169号 | 4,371.6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8月30日 |
10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4)苏0412民初8459号 | 2,357.9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生效。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91,203.07元,及上述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4,000元。三、被告新纶新材料公司、侯毅对被告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昕在与被告侯毅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被告侯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 |
11 | 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是 | (2023)苏0412民初9064号 | 4,809.54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调解生效 | 2023年6月5日 |
附件二:公司贷款逾期涉诉情况
序号 | 融资主体 | 债权人 | 是否涉及诉讼 | 案号 | 涉诉金额(单位:万元) | 诉讼(仲裁)案由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前次披露日期 |
1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是 | (2021)粤03执1799号(2019)深国仲裁7074号 | 15,729.5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4月30日 |
2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是 | (2021)粤03执1479号(2021)粤03民初2622号 | 14,059.2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4月30日 |
3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是 | (2024)深国仲裁8869号 | 5,083.2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仲裁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4,499,688.23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人民币5,949,168.74元(利息、罚息和福利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其他被申请人就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款项下所负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连带补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8,595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 2024年8月30日 |
4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是 | (2024)粤03执1186号(2023)深国仲裁6234号 | 14,893.2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8月30日 |
5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是 | (2022)粤0304民初30496号(2023)粤0304执22458号 | 3,739.0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中 | 2024年4月30日 |
6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一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是 | (2024)粤0303民初8109号 | 2,921.48 | 深圳一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纠纷 | 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一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8,180,000元、利息936,177.5元、复利0元(利息及复利均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之后罚息以28,18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936,177.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毅对被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一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年8月30日 |
7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是 | (2025)粤03执223号(2023)粤03民初5583号 | 9,972.58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纠纷 | 执行中 | 2023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