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主动学习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前15个交易日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核查相关敏感期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情形,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
取整数位。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
让股票的数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
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涉及
依法应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公司。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条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二十四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
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
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
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者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
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敏感期提醒、申报材料准备等配套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备案表》(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
申报。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
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关于减持比例、受让方锁定期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通报批评、扣发绩效薪酬、提请相关人员辞去职务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申报个人及关联人身份信息的;
(二)未履行买卖计划事前备案程序擅自交易的;
(三)敏感期违规交易未造成重大市场影响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如后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制度相关条款自动按新规定执行,董事会可据此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同名制度同时废止。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一: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关联人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备案表
制表日期:
姓名
| 姓名 | 股票账号 | 原持股买卖日期 | 原持股数量 | 预计买卖日期 | 预计买卖股数 |
备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 备注: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
| 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会秘书签字:日期: |
附件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关联人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 姓名 | 股票账户 | 买卖日期 | 买卖价格 | 原持股数量 | 本次变动数量 | 变动后持股数量 | 持股变动原因 |
备注:
申请人姓名:申报日期: